(2015)白行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姜保义其他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保义,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要求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追究曾锦东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对起诉人的控告是否立案侦查,系公安机关的专门刑事司法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