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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被告赵某某,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宗平、张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