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铁雁与姜兆全、于长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铁雁,姜兆全,于长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405号原告:罗铁雁,男。委托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兆全,男。被告:于长财,男。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铁雁诉被告姜兆全、于长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罗铁雁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铁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铁雁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