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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明全与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全,内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6号原告彭明全,男,汉族,1952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内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松柏,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全与被告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彭明全请求撤销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内府复不受决字(2014)33、3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内江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原告彭明全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