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魏王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魏王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王氏,女,1926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魏王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魏王氏于2015年4月2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其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