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苟兰兰与移旦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兰兰,移旦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苟兰兰,女,生于1991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移旦旦,男,生于1983年12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住甘谷县。上诉人苟兰兰与被上诉人移旦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左亚玲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