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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祖昱。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广州签订《利海尖东半岛项目新浪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且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上诉人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市海珠区,合同盖章完成在该地址,故合同的订立地在广州市海珠区。综上,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利海尖东半岛】项目【新浪】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注明“本协议于(2012)年【6】月【8】日由以下双方在【广州】订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虽有管辖协议条款,但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其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