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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566号��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