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德刚与张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许德刚,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吉平,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许德刚与被执行人张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书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