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治荣与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荣,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荣。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治荣与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爆破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治荣支付爆破工程款人民币227254.02元及鉴定费563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6006.02元。申请执行人王治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将爆破工程款人民币227254.02元、鉴定费563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1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6006.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治荣,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