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彦纯才、彦鹏与王颍、张亚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彦纯才,彦鹏,王颍,张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彦纯才,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彦鹏,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颍,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亚楠,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彦纯才、彦鹏为与被申请人王颍、张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彦纯才、彦鹏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王颍、张亚楠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依法驳回彦纯才、彦鹏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彦纯才、彦鹏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彦纯才、彦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高丽审判员 巫继标审判员 薛怀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