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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7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王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双方曾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后经朋友说和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生性懒惰,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后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丙随原告生活,婚生女王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王某乙,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王某丙。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月23日复婚。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共同养育子女,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尔后又复婚,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不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体谅对方,原、被告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