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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彦利与赵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利,赵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曹彦利,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赵国峰,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曹彦利申请执行赵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彦利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00元、诉讼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国峰住房公积金57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彦利。申请执行人曹彦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