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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姜蓓蓓、张慎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姜蓓蓓,张慎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负责人:滕支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蓓蓓,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慎慎,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姜蓓蓓、张慎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