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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张护军、赵西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张护军,赵西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满平,系该组组长。被告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护军,男,51岁,汉族,农民。第三人赵西虎,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陕西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护军、赵西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户县玉蝉镇龙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陈妮娜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