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6日。委托代理人姬进仓,系鹿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