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小燕与韦尚进、黄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小燕,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韦尚进,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黄佐连,女,汉族,住信宜市。原告刘小燕诉被告韦尚进、黄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秋香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燕、被告韦尚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佐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燕诉称,原告在信宜市区经营饲料批发生意,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是信宜市东镇庄垌大田村经营饲料零售业务的个体户。多年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后再出售给他人。从1998年以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饲料款280000元至今。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不偿还所欠饲料款。每月也只有在原告处批发几吨饲料为由一直拖着原告的欠款不还。2015年2月18日,双方再度确认,被告签名写下欠条一份给原告。因为被告韦尚进与黄佐连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饲料款280000元给原告,并从立据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迟延履行金给原告刘小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韦尚进、黄佐连负担。原告刘小燕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刘小燕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经核对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8日的《欠条》复印件一张。3、户成员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被告韦尚进辩称,我从1998年起一直购买原告的饲料养鸡。受“禽流感”的影响,到2002年的时候,我几乎亏掉了全部资本,靠赊原告的饲料继续养鸡。2003年因遇上“非典”及“四海”公司违约,从而导致我经济损失惨重,并欠下原告康达欠饲料款四十万元左右。我欠原告的饲料款每年都逐步偿还,从2003年至2013年间,所偿还的款已超过十万元,所欠原告的款也从四十万元减至二十八万元。自2004年起,我从来未向原告购买过饲料,但也一直有还款,所以原告起诉状中称“每月只批发几吨饲料,一直拖住欠款不还”,这与事实不符。我从2013年起因身体不适开始治疗,2014年经高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出是“恶性鼻咽癌”晚期。因为治疗疾病,我向原告的还款减少。我认为所欠的饲料款双方从未议定要计算利息,十多年来,我每年都要还款,从未间断过,所以我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计算利息的要求。我为了还款,十几年来日夜操劳熬出重病,现在没有收入,靠借款医病,亲人资助过日,家里还有八十多岁的双亲及两个还在读书的儿子要抚养,所以说我现在的经济非常困难。而我妻子黄佐连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每月的药费就要几百元。平时都是靠妻子务工来维持生活,我病重并且没有好转迹象,我曾劝原告刘小燕撤诉,但原告不同意,因此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负责。被告韦尚进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韦尚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韦尚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被告黄佐连不作答辩,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有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燕是信宜市四海英燕饲料经销部的经营者。被告韦尚进从1998年起就到原告经营的饲料店赊购饲料,之后被告韦尚进也陆续支付了部分饲料款给原告刘小燕。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韦尚进在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的欠款人栏签名,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刘小燕饲料款280000元,定于2015年4月10日前付清,逾期不交者按30%月息计,希欠款人自觉遵守,特立此据,否则移交法院处理。欠款人韦尚进。2015年2月18日”。之后被告韦尚进一直没有将拖欠的饲料款280000元支付给原告刘小燕。原告刘小燕于2015年6月9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另查明,被告韦尚进与被告黄佐连是夫妻关系,被告韦尚进拖欠原告刘小燕的涉案的该笔饲料款发生在被告韦尚进与被告黄佐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小燕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虽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该280000元从立据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即利息给原告,但现原告放弃上述该请求,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该280000元的利息,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刘小燕也自愿负担。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韦尚进在诉讼中的陈述可知,被告韦尚进对其尚欠原告刘小燕的饲料款28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韦尚进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付清拖欠的饲料款280000元给原告刘小燕,被告韦尚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付清拖欠的饲料款280000元给原告刘小燕的民事责任,原告刘小燕起诉要求被告韦尚进偿还尚欠的饲料款有理有据,本院予支持。至于原告刘小燕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该280000元从立据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自愿负担受理费,这是原告刘小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被告黄佐连应否对本案的被告韦尚进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被告韦尚进与被告黄佐连是夫妻关系,并且被告韦尚进拖欠原告刘小燕饲料款280000元的行为发生于被告韦尚进与被告黄佐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黄佐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即原告刘小燕与债务人即被告韦尚进约定该拖欠的饲料款280000元为韦尚进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因此被告韦尚进拖欠原告的该笔饲料款应按被告韦尚进与被告黄佐连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刘小燕请求被告黄佐连对被告韦尚进的该笔拖欠的饲料款承担偿还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虽然被告黄佐连开庭缺席,但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韦尚进、黄佐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尚欠的饲料款人民币280000元给原告刘小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小燕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瀚丹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