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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扬与董浩、董正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扬,董浩,董正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赵扬。被告董浩。被告董正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扬诉被告董浩、董正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扬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扬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