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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嫩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淑清与李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清,李士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吕淑清,女,汉族。被告李士宽,男,汉族。原告吕淑清与被告李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淑清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李士宽在原告处借款52000.00元。被告李士宽出具欠条两张,约定在2014年10月30日前按1分5的利息偿还借款,如逾期则从欠款之日起按2分计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2000.00元,要求从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5月13日以本金52000.00元按2分利给付利息9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士宽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4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金额为30000.00元和22000.00元的欠据两张。原告用以证实,被告李士宽拖欠原告借款金额及约定利率的事实。被告李士宽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被告李士宽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李士宽在原告处借款520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两张,约定欠款于2014年10月30前给付,月利率1分5厘,如逾期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李士宽拖欠原告借款52000.00元及约定在2014年10月30前还款的事实有被告李士宽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双方欠据中约定此款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如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超过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维护。经核算,从借款之日2014年4月10日至起诉之日2015年5月13日以本金52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款为13658.66元,现原告计算为9360.00元,本院以原告计算利息款为准。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士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0元、利息款9360.00元,以上合计61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00元、邮寄费40.00元,共计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则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