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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丰青与广东科技报社、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丰青,广东科技报社,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吴丰青,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平利县。委托代理人:洪绍武,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科技报社,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被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天才。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丰青诉被告广东科技报社、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丰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丰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其中: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吴丰青均已预付),减半收取受理费,由原告吴丰青负担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00元。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