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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加录与孟诗函、王铁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加录,孟诗函,王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梁加录,男,196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孟诗函,男,1970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铁斌,男,196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加录与被执行人孟诗函、王铁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孟诗函、王铁斌虽经本院网上联动查询,在银行部门均有开户,但户内余额为0元,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06)铁县蔡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