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志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劲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志兰,吴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舒志兰,女。被执行人吴劲生,又名吴劲松,男。申请执行人舒志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劲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舒志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劲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吴劲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宏英审 判 员 周旭红代理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