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雅风坊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雅风坊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颖立塑料有限公司,李哲,余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雅风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宁来。被执行人温州市颖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义。被执行人李哲。被执行人余蓓蕾。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雅风坊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泰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颖立塑料有限公司、李哲、余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哲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1幢1101室(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183弄3号【房地产权证号:泸房地徐字(2009)第0167**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层1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03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04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05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06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2层8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3号1602室(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8341**号)九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哲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3-7幢地下室105号车位(产权证号:42××93),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4258.83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哲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