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城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沈双喜与陈双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双喜,陈双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沈双喜,男,土族,村民。被告陈双才,男,土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双喜与被告陈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双喜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双喜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沈双喜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七十元由原告沈双喜负担,另七十元退还给原告沈双喜。审 判 长 冶有福审 判 员 马维麒人民陪审员 安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延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