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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27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某某出生日期1981年2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高密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082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景区内,趁被害人孙某在海边游玩之际,进入被害人孙某存放财物的帐篷内,窃取被害人孙某金色苹果手机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0元)2015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风景区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在沙滩游玩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甲放在海边沙滩上的一单肩包,内有魅族X3手机一部、联想P700手机一部、PLAYBOY钱包等物品一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54元)2015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风景区游乐区东南侧的沙滩上,趁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在沙滩游玩之际,进入二人存放财物的帐篷内,窃取二人财物一宗(包括黑色苹果手机4s一部、红米1手机一部、QCY蓝牙耳机一块、小米手机电池一块等,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元)。后被告人孙某某携带财物通过沙滩离开时,被返回帐篷的张某乙、张某丙发现并追赶,被告人孙某某遂将手机等物品丢弃在路边并逃跑,后在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上前对其进行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采取拳打脚踢口咬等方式,致张某乙和张某丙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3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78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犯罪数额不大;系初犯;系残疾人。判决理由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丽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