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刘某,男,农民。被告李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