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与郑顺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郑顺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张宇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子兴、苏志聪,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顺枝,男,成年人,汉族,佛山市和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顺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顺枝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东科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