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9-2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汪晓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徽诉保字第000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原告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为郑克俭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路以西徽商财富中心·汇金大厦1019室的房屋(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二、解除对原告黄山市徽州区郑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为郑克俭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路以西徽商财富中心·汇金大厦1019室的房屋(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