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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邢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696号罪犯邢军,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加北村,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呼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内刑二核字1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06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0年6月、2013年6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罪犯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9月、10月,2014年2月、7月、12月,2015年2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双审 判 员  王玉山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多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