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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朱某。被告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