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许太文与张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太文,张文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许太文。被告张文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太文与被告张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太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太文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太文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