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丁传珍、王丽霞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丁传珍,王丽霞,宋玉霞,苏桂清,刘莉,刘善芳,王延霞,高风玲,谭宝玲,赵玲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原告职工。被告丁传珍。被告王丽霞。被告宋玉霞。被告苏桂清。被告刘莉。被告刘善芳。被告王延霞。被告高风玲。被告谭宝玲。被告赵玲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传珍、王丽霞、宋玉霞、苏桂清、刘莉、刘善芳、王延霞、高风玲、谭宝玲、赵玲贞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