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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株洲国龙汽贸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国龙汽贸有限公司,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株洲国龙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何安国,系该局局长。原告株洲国龙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涉案标的物不在本行政管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