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04852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