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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04852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