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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东辽县中心林场与东辽县云顶镇中泉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辽县中心林场,东辽县云顶镇中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辽县中心林场。住所地:东辽县。法定代表人:赵宏波,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春英,该林场副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辽县云顶镇中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烨,该村委会书记。再审申请人东辽县中心林场因与被申请人东辽县云顶镇中泉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辽县中心林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洪民审 判 员  李雪田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