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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南安市美林皇家家私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南安市美林皇家家私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黄剑阳,尤福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德福,该支行员工。被告南安市美林皇家家私城。经营者黄剑阳。被告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尤福来。被告黄剑阳,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尤福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诉被告南安市美林皇家家私城、南安市省新宝佳塑料厂、黄剑阳、尤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尤福来址在南安市车位(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并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以该行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尤福来址在南安市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炳源审判员  陈纯金审判员  周梅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筑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