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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敏诉被告陈济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敏,陈济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王丽敏,女,1952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济桥,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敏与被告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敏以其与被告陈济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00元,减半收取1,844.00元,财产保全费1,367.00元,合计3,211.00元,由原告王丽敏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