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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孟忠与解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忠,解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王孟忠,个体工商户。被告解华章,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孟忠诉被告解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原告向本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正、副本所列被告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原告在民事起诉状正、副本中所列的被告不一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孟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