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关玉真与冯建新、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真,冯建新,张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关玉真。被告:冯建新。被告:张洪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真诉被告冯建新、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关玉真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