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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关玉真与冯建新、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真,冯建新,张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关玉真。被告:冯建新。被告:张洪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真诉被告冯建新、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关玉真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