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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满香与被申请人伍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满香,伍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7号申请人秦满香,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伍伶俐,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秦满香与被申请人伍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满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伍伶俐的工资银行卡1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秦满香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5号(房产证号为永政房字第9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满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伍伶俐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伍伶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申请人秦满香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5号(房产证号为永政房字第9XXXX**号)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