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文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王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屈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王文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文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被申请人王文奎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