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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洪芝与罗艳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87号原告于某某,女,1983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罗某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