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凤萍诉被告康德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康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