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毅诉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毅,男,1990年5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孙学贵,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9.00元,减半收取2,334.5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2,649.50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宋 蕊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