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志兵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志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科技园3幢4楼南区。负责人:张伟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兵,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宋珺梅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