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兰陵县庄坞镇后銮墩村村民委员会与樊玉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庄坞镇后銮墩村村民委员会,樊玉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兰陵县庄坞镇后銮墩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徐目朋,主任。被告樊玉生,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庄坞镇后銮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樊玉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庄坞镇后銮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记员张滨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