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福金与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金,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29-1号申请执行人宋福金,男,38岁,汉族,教师,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姚文,男,59岁,汉族,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姚文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冻结期间只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不许取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