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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殿国诉被告高玉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138号原告:高某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镇。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雨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