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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秀军与曲玉芹、侯圣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军,曲玉芹,侯圣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942-1号原告李秀军。被告曲玉芹。被告侯圣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军诉被告曲玉芹、侯圣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