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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23日凌晨,至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1期21幢C单元201室,采用攀爬下水管、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书房桌上价值人民币1860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2、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0日凌晨,至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先后进入C9-204室、C10-204室、C5-202室三户人家,分别窃得被害人赵某的现金人民币170元、被害人姚某的现金人民币181元、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价值人民币140元的苏烟7包及价值人民币2070元的三星牌手机1部;后被告人杨某又至该小区A148幢,欲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实施盗窃时,因触发报警器报警而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3月间,被告人杨某至浙江省苍南县、常熟市等地,采用攀爬下水管、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赵某等人的现金某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1期21幢C单元201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60元。2、2015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C9-204室、C10-204室、C5-202室三户人家,分别窃得被害人赵某的现金人民币170元、被害人姚某的现金人民币181元、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苏烟7包、三星牌手机1部。后被告人杨某又至该小区A148幢,欲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实施盗窃时,因触发报警器报警而逃离现场。2015年3月20日13时10分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恒泰花园北侧人行道上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赃物华为牌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赃款人民币17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赃物三星牌手机、苏烟2包及赃款28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赵某、姚某、顾某、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票、包装盒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来源: